花蓮前教育處長李裕仁二審逆轉 貪汙改判無罪、洩密定讞

2026-06-05 / 社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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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庭揚/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先前遭檢方指控在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工程、棒球場整建及設計等採購案中洩漏底標並收受賄款,一審曾依貪汙治罪條例重判十年六個月徒刑。不過,案件經上訴至花蓮高分院二審後出現大逆轉,二審法官認定其收受賄款的證據不足,改判貪汙部分無罪,僅依洩密罪判刑九個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正式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檢方起訴內容,李裕仁於二○一八年間擔任花蓮縣教育處副處長期間,涉嫌與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廠商陳金源等人勾結,涉嫌透過三件採購案洩漏採購底標等機密資料,並被指控收受八萬一千五百元賄款、圖利廠商三十萬元。李裕仁曾因此案遭羈押長達八個月,但在法庭審理期間,他始終僅坦承部分洩密行為,堅決否認貪汙收賄。花蓮地方法院一審時不採信其說詞,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他十年六月,另依洩密罪判刑六月,同案被告汪錦德、陳金源當時也分別被重判七年以上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後,花蓮高分院審理後指出,卷內所有證據皆不足以證明汪錦德收受的款項有轉交給李裕仁,且檢警監聽李裕仁長達兩年多,也未曾發現任何收賄事證。此外,廠商陳金源給款給汪錦德,主因是希望日後工程請款若遇到問題能獲得協助,難以認定這筆款項與李裕仁的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的貪汙重罪判決,改判李裕仁貪汙無罪,僅針對洩密罪處刑。最高法院最終維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讓這起備受地方關注的教育處長涉貪案,正式以貪汙無罪、洩密罪判刑九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