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庭揚/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先前遭檢方指控在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工程、棒球場整建及設計等採購案中洩漏底標並收受賄款,一審曾依貪汙治罪條例重判十年六個月徒刑。不過,案件經上訴至花蓮高分院二審後出現大逆轉,二審法官認定其收受賄款的證據不足,改判貪汙部分無罪,僅依洩密罪判刑九個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正式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檢方起訴內容,李裕仁於二○一八年間擔任花蓮縣教育處副處長期間,涉嫌與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廠商陳金源等人勾結,涉嫌透過三件採購案洩漏採購底標等機密資料,並被指控收受八萬一千五百元賄款、圖利廠商三十萬元。李裕仁曾因此案遭羈押長達八個月,但在法庭審理期間,他始終僅坦承部分洩密行為,堅決否認貪汙收賄。花蓮地方法院一審時不採信其說詞,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他十年六月,另依洩密罪判刑六月,同案被告汪錦德、陳金源當時也分別被重判七年以上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