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庭揚/花蓮報導
年底九合一地方大選在即,花蓮縣議員選舉資格審查出現重大司法轉折。現任花蓮縣平地原住民議員周駿宥,日前因過去曾涉酒後駕車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確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依修正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排黑條款規定,審定其不具備年底議員登記參選資格。周駿宥不服處分隨即提起行政訴訟,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北高行審理後認定,選舉期程緊迫且被剝奪參選資格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日前正式裁准假處分,周駿宥得以在訴訟判決確定前,暫時恢復候選人身分繼續投入選戰。(照片/翻攝周駿宥臉書)

立法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大幅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大幅拉高參選門檻,將曾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經判刑確定者,全數納入禁止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之列。中選會日前依法審查年底各直轄市及縣市公職候選人資格時,查出周駿宥過去曾涉酒駕並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確定,因而認定其踩到選罷法消極資格紅線,決議撤銷其候選人登記資格。
周駿宥則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力,並同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周駿宥主張,《選罷法》增訂之酒駕終身不得參選條款,未區分情節輕重、宣告刑期或是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服公職權、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重大違憲疑義。若任由中選會處分執行,將導致其在即將到來的投票日徹底喪失受選民檢驗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害未來即便本案勝訴也無從挽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合議庭審酌後認為,選舉日期已迫在眉睫,選罷法相關限制條文在憲法法理上確有高度爭議空間;若不給予暫時權利保護,周駿宥將確定無法印入候選人名冊及選舉公報,其受憲法保障之參政權益將蒙受急迫且不可逆的重大損害。因此,法院在權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基本權後,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在行政訴訟本案終局判決確定前,主管機關應暫行認定周駿宥具備本屆花蓮縣議員候選人資格,得依法進行各項競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