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檢調查鳳林光電涉弊跨區調卷!花蓮縣府澄清:全縣僅一件第一型地面光電「蔡碧仲任內核准」 徐榛蔚任內未核定

2026-10-21 / 地方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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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庭揚/花蓮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疑似台南光電業者在花蓮縣鳳林鎮設置光電場涉弊、花蓮縣政府遭檢調單位前往調閱卷宗一案,花蓮縣政府今(廿一)日晚間發布事實查核聲明嚴正澄清。縣府指出,花蓮縣境內唯一一件「第一型大型地面型光電案」,是在前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代理花蓮縣長期間所核發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後續由中央核准執照;縣長徐榛蔚任職至今,未曾核定任何一件第一型地面型光電申請案,縣府審查過程一向嚴格把關,全力捍衛在地鄉親權益與環境生態永續。



檢調單位今日由花蓮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與花蓮縣調查站,跨區派員前往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地政處及鳳林鎮公所調閱相關開發案卷宗,引發外界高度關注與各界揣測。花蓮縣政府隨即做出公開說明,強調全力配合司法機關釐清事實,但相關開發時序與核准權限必須向社會大眾清楚交代,避免外界以訛傳訛。

花蓮縣政府表示,外界所關切的鳳林大型地面型光電爭議,目前全花蓮地區僅有一家第一型地面型光電業者,該案場位於鳳林鎮、占地面積約六十六公頃。該案是由中央經濟部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備案、設備登記及電業執照,而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則是在民國一〇七年蔡碧仲代理縣長任內核發,其餘申請案件縣府皆未予核准。

縣府進一步說明,為配合國家能源轉型政策,經濟部能源署雖於民國一〇九年開始授權地方政府審查第三型再生能源設備,花蓮縣境內雖陸續有業者遞件提出申請,但徐榛蔚縣長始終秉持高標準審查原則,任內從未核定任何第一型地面型光電申請案。

花蓮縣政府再次重申,面對各類地面型光電案場申請,地方政府在審查程序上均嚴格遵循法令規章。依現行嚴謹把關機制,申請業者必須依法在地方主動召開說明會取得在地溝通、備妥地政機關意見書,並取得當地鄉鎮市公所出具之同意函後,始得提送縣府進行後續專業審查。光電設施開發絕不能以犧牲好山好水為代價,必須完全符合環境永續指標,更要切實保障在地居民的生存生活權益,縣府將持續為花蓮的自然環境與鄉親福祉嚴格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