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調查指出,李裕仁於民國一〇七年擔任副處長期間,辦理棒球場整建及鯉魚潭水上訓練基地工程等標案時,涉嫌將招標規範與相關文件洩漏給廠商,同年起更接受廠商招待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累計花酒金額達十六萬餘元。全案刑事一審曾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重判李裕仁十年六個月徒刑,但二審法院認為檢調監聽兩年多並未查獲具體收賄事證,改判貪污無罪,僅依兩項洩密罪判刑九個月、得以繳納二十七萬元罰金代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讓李裕仁躲過牢獄之災。
然而,刑事定讞免關並未免除公務員行政責任。監察院日前完成調查通過彈劾案,認定李裕仁未盡監督職責、私下洩密並涉足不正當場所,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李裕仁在懲戒法庭答辯時辯稱,當初提供資料是擔心招標流標導致中央補助款遭收回,影響地方體育發展,且自認並非最終採購機關,沒有圖利意圖;至於多次進出酒店,他則解釋多為臨時被帶去、單純敘舊且短暫停留,並未提及工程案,盼法院能從輕處分。
懲戒法院合議庭全盤駁回李裕仁的辯詞,直指促請廠商投標具備多種合法管道,毫無理由違法外流機密文件,更無須涉足不當場所接受飲宴。合議庭認定,李裕仁身居教育主管要職,監督機關重大採購,卻與具利害關係的廠商過從甚密,其行徑嚴重重創政府採購公信力,審酌情節後依公務員懲戒法重判撤職、停止任用四年並開罰三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