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採購案洩密喝花酒 前花蓮教育處長李裕仁遭懲戒法院重判撤職停任四年

2026-09-04 / 地方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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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庭揚花蓮報導

前花蓮縣政府教育處長李裕仁因涉嫌在辦理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及棒球場工程等標案中洩密並接受廠商花酒招待,刑事部分雖獲改判貪污無罪,僅依洩密罪輕判九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免入獄,但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後,懲戒法院第一審日前審結,認為李裕仁「嚴重缺乏法意識」、已完全不適任公務員,重判撤職、停止任用四年並併罰款三十萬元,全案李裕仁仍可依法向懲戒法院提起上訴。

花蓮地檢署調查指出,李裕仁於民國一〇七年擔任副處長期間,辦理棒球場整建及鯉魚潭水上訓練基地工程等標案時,涉嫌將招標規範與相關文件洩漏給廠商,同年起更接受廠商招待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累計花酒金額達十六萬餘元。全案刑事一審曾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重判李裕仁十年六個月徒刑,但二審法院認為檢調監聽兩年多並未查獲具體收賄事證,改判貪污無罪,僅依兩項洩密罪判刑九個月、得以繳納二十七萬元罰金代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讓李裕仁躲過牢獄之災。

然而,刑事定讞免關並未免除公務員行政責任。監察院日前完成調查通過彈劾案,認定李裕仁未盡監督職責、私下洩密並涉足不正當場所,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李裕仁在懲戒法庭答辯時辯稱,當初提供資料是擔心招標流標導致中央補助款遭收回,影響地方體育發展,且自認並非最終採購機關,沒有圖利意圖;至於多次進出酒店,他則解釋多為臨時被帶去、單純敘舊且短暫停留,並未提及工程案,盼法院能從輕處分。

懲戒法院合議庭全盤駁回李裕仁的辯詞,直指促請廠商投標具備多種合法管道,毫無理由違法外流機密文件,更無須涉足不當場所接受飲宴。合議庭認定,李裕仁身居教育主管要職,監督機關重大採購,卻與具利害關係的廠商過從甚密,其行徑嚴重重創政府採購公信力,審酌情節後依公務員懲戒法重判撤職、停止任用四年並開罰三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