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庭揚/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今(27)日宣布,針對福安礦業提起的一系列礦石稅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已於今年 2 月判決縣府勝訴,並在本月初正式送達判決書。這項判決確立了縣府依據「109 年礦石稅自治條例」所課徵的三期稅額全數勝訴,爭議稅額合計高達 1 億 3,811 萬餘元。法院在理由中明確指出,採礦對環境、交通及水土保持的衝擊隨開採量增加而擴大,因此以「開採量」作為課稅基礎符合量益原則,這項指標性判決不僅肯定縣府依法行政,也為地方環境維護與財源挹注提供了穩固的法源保障。
此次獲勝的案件範圍涵蓋 109 年下期至 110 年下期共三件處分,雖然業者針對 112 年之後的新課稅處分仍持續進行法律爭訟,但本次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判決強調,礦石稅的設計是在衡平採礦利益與公共環境損害,透過充裕地方財源投入環境補償,對公益有實質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