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庭揚/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於 2026 年 3 月 25 日正式公告《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標誌著在地沙灘車產業將全面進入法制化管理。這項草案首重源頭管理,規定業者必須備齊營運計畫書並取得縣府核發的經營許可後,才具備合法營業資格,期透過行政契約約束業者,確保公共資源維護與遊客安全。草案公告後設有 30 日的預告期,民眾可於期限內針對草案內容向縣府觀光處提出意見。
在安全規範與營運限制方面,草案設立了明確的執行門檻,未來沙灘車駕駛者必須持有有效的汽、機車駕駛執照,且活動嚴禁單獨行動,每一組上限為 5 輛車或 10 人,且必須由領有許可證的業者派專員全程帶領。此外,縣府對於酒精採零容忍態度,要求業者在出發前必須為遊客進行酒測並做紀錄,且強制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中,每人傷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300 萬元。針對違規行為,草案設定了嚴厲的罰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者最高可處 10 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直至停止營業為止。
針對每年 4 月至 7 月的小燕鷗繁殖季,縣府將強化巡查,嚴格禁止沙灘車進入敏感棲地,並嚴禁侵入海岸造林地以避免揚塵損害苗木。條例亦要求業者若在活動中發現保育類動物蹤跡,應立即通報並採取避讓措施。目前縣府也同步與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協商,計畫推動「專區試辦」,引導業者在合法且受管制的場域營運,以減少對周邊社區安寧與農道交通的干擾。
此自治條例的擬定參考了屏東縣的實務案例,並結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縣府強調,管理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守法經營者並汰除劣質業者,進而提升花蓮的整體觀光形象。相關草案條文已載於縣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各界若對草案內容有修正建議,可透過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縣府觀光處陳述意見。